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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永久基本农田被占用后应该怎样补划?如何申请农村宅基地......漫解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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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资源部法规司与中国自然资源报社联合推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漫解,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部分热点问题,向全社会传递“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理念,共同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占补平衡”中“质量相当”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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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必须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为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开垦耕地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建立了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三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相关技术规程等,实事求是地认定新增耕地数量和类型,科学评定耕地质量等别。补充耕地要与所占耕地质量等级相当,涉及多个等别的,采用面积加权方法确定等别。


永久基本农田被占用后应该怎样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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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灾毁等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组织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踏勘论证应对建设占用、生态建设或灾毁等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和拟补划耕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其空间位置、数量、质量、地类等信息。其中,建设占用的,要对选址选线方案进行比选并对节约集约用地等情况提出意见。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原则上要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的数量、质量要与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当。占用或减少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要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实地踏勘论证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补划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进行补划。


如何申请农村宅基地以及申请在宅基地上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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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一般履行以下程序:


一是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要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是村民会议就申请材料进行讨论公示,村级组织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签署意见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是宅基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建房所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转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四是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联审结果,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部门联审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农村宅基地审批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但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宅基地申请,必须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方可批准。


进城落户后农户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是否必须退出?

宅基地还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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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所以进城落户后,可以自愿退出宅基地,而不是必须退出。


对于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所以进城落户后,在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可以自愿退出,不是必须退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农民进城落户后,不影响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


刑法规定的土地犯罪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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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是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土地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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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是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非法转让土地是指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权利的行为,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者部分、永久或者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土地以及其他一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出租、出让、出售、交换、赠与等各种形式的转让土地行为。


二是非法占地的行为。非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非法占地的主体,一般为占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情况下,也包括地方政府。具体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有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越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等。


三是占用或者破坏耕地的行为。具体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行为等。


四是非法批地的行为。具体包括: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土地;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等。


五是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如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等。

内容由自然资源部法规司组织编写

来   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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