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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引》,主要用于指引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城乡融合发展以及帮扶保障等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重点对乡村振兴用地涉及的规划管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用地审批、土地供应、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按原地类或农用地管理、确权登记、负面清单、用地监管等方面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其中,明确了乡村振兴用地相关禁止性要求以及用地监管的相关内容,包括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娱乐等非农设施;严禁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等房地产项目;严禁挖山填湖、挖湖造景或毁林、破坏水域水系等。
乡村振兴用地相关禁止性要求
(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
(四)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五)严禁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项目;
(六)严禁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湖造景或毁林、破坏水域水系;
(七)严禁在农用地转用报批中占多批少、应转未转;
(八)严禁擅自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九)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用地监管
01
第三十三条(联合监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土地供应合同、划拨决定书、产业监管协议等,实施供后联合监管。
第三十四条(点状供地联合竣工验收)点状供地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出让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项目开发主体凭联合竣工验收通过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02
第三十五条(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将落实耕地保护、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等乡村振兴用地政策列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市、县(市)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评估,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指导、监管等工作。对工作不负责、用地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乡村振兴发展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