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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明确海洋观测预报监管事项,创新海洋观测预报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
通知要求,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以下简称海区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明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摸清责任海域海洋观测预报活动开展情况,加强对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开展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海区局要加强对近岸海域外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的监管,以及对地方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近岸海域内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的监管。
通知提出,创新海洋观测预报监管方式。包括:建立监管平台,组织资料汇交,开展年度排查,实施专项检查,完善社会监督。
建立监管平台。自然资源部统一建设“全国海洋观测预报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海区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监管平台专栏,建立辖区内海洋观测、预报单位名录,组织海洋观测单位在开展海洋观测活动的1个月内进行信息填报和备案。
组织资料汇交。海区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海洋观测活动备案情况,明确汇交资料的范围、内容、方式等,形成海洋观测资料汇交清单,组织海洋观测单位按照规定逐级汇交,并在监管平台予以公布。对于经核实确认未依法逐级汇交资料的单位,由有关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
开展年度排查。海区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实施方案,通过岸线巡查、网络数据监测、走访座谈以及核查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海洋工程可行性研究中海洋观测资料来源等方式,按年度组织开展海洋观测预报活动排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海区局报送本行政区上一年度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工作报告,由海区局汇总后报自然资源部海洋预警监测司。
实施专项检查。海区局不定期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对海洋观测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结合海上观测使用、租赁的船舶较为固定的情况,针对性地建立海上观测常用船舶信息库,不定期核查船舶动态和海上观测活动情况,及时发现从事海洋观测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情况。海区局不定期会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海洋灾害警报和信息发布平台、人口密集和灾害易发区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建设情况的专项检查,开展对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是否按照规定刊播、及时增播或插播海洋预警报、非海洋预报机构和个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海洋预警报信息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完善社会监督。海区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方式,鼓励渔民等海上从业人员、社会公众向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供海洋观测预报活动有关信息,经核查属于从事海洋观测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违法向社会公众发布海洋预警报信息的情况,可以由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文章来源:中国资源报